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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一直想购买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车,在某APP上看到了于某发布的某新能源二手车信息,载明“车况精品,车在北京”。2022年2月,赵某添加于某的微信询问车况,于某称涉案车辆“轻微瑕疵,右后方发生过碰撞,整体车况不错,没有其他事故”,后二人当面看车,赵某经“外观”检查后认为车辆与于某的描述基本相符,遂同意购买并支付了购车款46.2万元。2022年11月,赵某发现车辆无法启动,故将车辆送至4S店。经检修发现电池故障,4S店称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并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被“推定全损”车辆无法享受有限质量保证待遇。赵某与于某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经查,涉案车辆于2021年7月发生事故,维修时零件更换、维修共275项,加上喷漆、工时,维修费共计76万余元,但未涉及动力电池。2021年9月,涉案车辆按照推定全损处理。后该车交由某信公司进行拍卖,由姜某于2021年9月竞拍取得,成交金额20余万元。于某称:“其用朋友姜某的账户在某拍卖网站上拍得了车辆”。于某称见过的事故比较多,故其认为涉案车辆属于轻微瑕疵。另查,于某存在多次从拍卖网站上购买事故车、维修后再次出售或从其他渠道回收二手车再行出售车辆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身份。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首先,涉案车辆之前发生过事故,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且某汽车企业内部系统亦显示此车为“全损车”,故无法享受免费质保待遇。其次,于某明知车辆存在前部、后部、底盘等多个部位受损的情况,但在购买后自行修复,并宣传“车况精品”吸引赵某看车,并以“轻微瑕疵”和一张车辆右后方受损照片向赵某进行车况描述和告知,上述片面、模糊的告知行为已然构成隐瞒。于某作为经营者,以2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取得涉案车辆,后以46.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赵某,结合其未如实告知某网站所展示的全部车辆基本信息的隐瞒行为,于某系明知涉案车辆被推定全损的事实但故意隐瞒。

  最后,于某故意隐瞒的行为,使赵某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于某侵害了赵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于某构成欺诈,应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外,赵某因于某隐瞒车辆是全损车的事实,导致还在质保期的涉案车辆的电池发生故障后,赵某无法享受某品牌汽车电池的质保权益,且电动汽车的电池系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享受电池质保权益系买受人的重大权益,因于某的欺诈行为致使赵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某要求解除案涉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赵某与于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于某向赵某退还购车款46.2万元,赵某将涉案车辆退还于某,于某向赵某支付赔偿金138.6万元。(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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