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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春耕备耕时期农事活动增多,为防止农事用火不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关于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的令(贵州省总林长令2024年第1号)》《关于加强当前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的通知》《贵州省指导规范农事用火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向农民朋友发出农事用火安全告知:

  3.户外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烧田埂杂草、烧灰积肥等,易引发山林火灾,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1.不准林缘区内用火。严禁在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林缘区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废旧农膜和垃圾。在林区或周边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时要做到不吸烟、不用火、不带火入林,特别要增强老人和小孩防火意识。

  2.不准特殊时节用火。严禁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用火;农事用火必须具备合适的天气条件,用火期间必须严格管理火源。

  3.不准未批私自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向相关部门报批,并做好相关防火措施,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用火。

  4.不准违规盲目用火。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的禁火期和禁火区等有关要求。经批准进行农事用火的,要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遵守当地规定的林缘距离及防火隔离带宽度要求,准备足够的扑火力量和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适宜的天气用火。

  5.不准擅离职守用火。农事生活用火要全过程专人值守,做到用火不离人、离人不用火,柴火隔离。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用土或水熄灭余火,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场,严防失火。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4条规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2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报备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或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4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农民朋友牢记:未审批,不用火;林区内,不用火;禁火区,不用火;高火险,不用火;无人守,不用火;火未灭,不离开。

  火灾似猛虎,防患于未然。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增强防火意识,主动制止违规违法农事用火行为,发现火情立即报警,积极举报引发火灾的肇事者。坚决杜绝因农事用火引发火灾,共同守护贵州绿水青山和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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