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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人员必须承担的责任,保密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要切实做好日常保管的同时,重点加强节假日及下班期间的管理。

  三、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或涉及密级内容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准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事项。

  五、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要携带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不准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保存涉密文件。

  八、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着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不得随意将涉及密级内容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文件、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拍照、发朋友圈或进行网络公开.

  九、不准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应事先报经主要领手批准。

  十、不准在考察等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九、严禁在机密级以上会议或公务活动中带入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应设置禁用标志;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

  十、严禁在机关保密要害部门、涉密会议或活动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应设置禁用标志;必要时,应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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