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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沉阳,八旬孤寡老人将46万元存款交给侄子保管后,侄子却将钱全部转到自己名下,并不再看望照顾老人。老人报警索要无果后,立下遗赠协议,要将所有遗产留给负责其生养死葬的养老院。可老人去世、养老院告上法庭后,侄子却说这是赠与。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人忙碌一生,到年老时总希望能得到宁静愉快的晚年生活。但是生活在辽宁沉阳的一位陈老太,明明年过八旬,养老却成了自己的一大难题。

  老人膝下无儿无女,父母丈夫都早已去世。她操劳一生,年老时还存有46万元的积蓄,但仅剩的亲人,只有几个侄子。陈老太的赡养问题,就这样落到她的大侄子身上。

  可侄子也有着自己的家庭,陈老太和他之间也不是至亲。为了和侄子搞好关系,陈老太将自己积蓄的绝大部分亲手交给侄子进行保管。但让陈老太意想不到的是,侄子拿到钱后,对她的赡养态度却一天比一天淡漠。

  但即便这样,陈老太也别无选择,毕竟侄子几乎是她唯一的养老依仗了。随着时间推移,侄子的态度变得更加冷淡,陈老太最终还是被其安排进了养老院。

  住进养老院以后,陈老太的生活质量确实也有所好转。相比于在侄子家时的形如外人,养老院不但有年纪相近的聊天伙伴,也有尽职尽责的员工。

  不过陈老太到底是八十多岁的人了,身体状况早就羸弱不堪了。在养老院住了半年,前前后后进了好几次医院。

  而她住院的费用,则是靠着留在手里的积蓄。陆陆续续几次之后,她留给自己的积蓄也花完了,然而在这期间,侄子一家连一面都没有去看过她。

  对侄子心灰意冷的陈老太终于下定决心,想要拿回自己的积蓄。直到这时她才发现,自己交给侄子的钱,早就被他全部转到了自己的名下。

  无奈的陈老太只得向警察寻求帮助,在警察的帮助下,陈老太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提到,陈老太自愿将其名下证件及资产交由养老院保管并使用,包括其遗产等也一并交给养老院。且陈老太去世后,葬礼事宜也由养老院负责进行。

  遗嘱制定后不久,陈老太就离开了人世。在这之后,养老院凭一纸诉状,将陈老太太侄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陈老太交由他保管的46万元。

  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而陈老太在去世之前,就立有遗嘱,按规定则应该实行遗赠相关的条例。即根据其遗嘱的内容,来进行陈老太遗产的处理。

  但是在法庭之上,陈老太的侄子拒绝交出46万元。而他所提出的理由,则是陈老太早已将这笔钱转赠给他,如今也早已被他转到了自己名下,成为自己的资产。

  而关于这一点,陈老太将积蓄转交给侄子时,只是委托他进行保管。但侄子擅自将钱据为己有,我国《刑法》中有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笔钱的最终归属,应当以陈老太遗嘱为准。遗嘱是否有效,在《民法典》中亦有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陈老太在立遗嘱时,是在公安人员、医生、护工以及同住老人的见证下进行的,过程与形式均合理合法。因此,陈老太的这笔积蓄,应当按照遗嘱所写,归养老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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